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建设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39TK8F。
法定代表人:乔前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揣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4日出身,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揣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27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揣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有财产线索。
三、2021年6月21日向社旗县不动产、房管局、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2021年9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9048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327执5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