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 被执行人郝录山,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本市。 被执行人白雪锋,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本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录山、白雪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1040.9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果,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房产信息,已被查封,无保险、证券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长期不在家中,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表示认可,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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