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F,单位地址: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墨帅,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9517G。

法定代表人:李锡铖,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2020)吉07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一审保全费、担保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审),诉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濮原钻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7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乌审不服,依法上诉,理由如下: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经济活动中授权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其公章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证明濮原钻采的印章曾被山东垚坤使用或正在使用,即视为该印章能够代表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濮原钻采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在一审庭审中,濮原钻采承认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濮原的资质承揽工程,也承认濮原钻采目前使用的公章是在2020年7-8月份左右才更换的。而且从濮原钻采在宁江区人民法院多起民事纠纷可以看出濮原钻采的印章多次在多个民事经济活动中被山东垚坤使用,以上事实可以证明濮原钻采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其在庭审中出示的一枚,因此濮原钻采关于案涉买卖合同中加盖公章不是濮原钻采的公章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公司的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视为该印章能够代表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濮原钻采作为印章的单位主体,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物资购销框架协议,也跟原告没有买卖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2019年被告将钻采设备租赁给山东垚坤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以下简称垚坤公司),垚坤公司使用被告公司的资质承揽一些钻井工程,被告从未授权垚坤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也从未授权过垚坤公司及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和原告发生过任何法律关系。对对方提出的两份判决均不能证明垚坤公司私刻这两枚印章经过濮原公司认可,也没有证明濮原公司私下使用了这两个印章。

一审原告诉称

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物资购销框架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钻井配件款331,148元并支付违约金82,229.6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1日原告(甲方)与“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物资购销框架协议,该协议记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合约期内为乙方供应产品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甲方向乙方供应产品的具体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根据乙方需求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订单为准。乙方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董顺义代表乙方采购货物,代为履行本合同。四、供应产品的期限、地点、方式1、乙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25日向甲方采购货物。六、货款结算方式1、(A)实销实结:甲乙双方在每月25日核对甲方产品的实际交易量。在双方对单后3日内为甲方结算货款,打入甲方账户。(B)累计计算:乙方采购货款欠款达到10万元,以双方采购单据为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到甲方账户。结完款后开具发票。七、违约责任需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按合同金额的1%向供方赔偿损失,逾期超过30日的,供方除有权要求需方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外,需方还应按甲方授权签订货单总数订单金额的20%向供方进行赔偿。甲方违约需向乙方赔偿总价款20%。该协议盖有“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并有授权代表董顺义、申国永签字。原告提供盖有“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枚,该授权委托书记载董顺义与原告物资购销框架协议作为采购方代理人。原告提供2020年7月7日欠据一枚,该欠据记载“今松原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欠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钻井配件411,148元”,该欠据盖有“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原告承认于2020年7月26日收到货款8万元,剩余货款未收到。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将其所有的钻井设备租赁给垚坤公司使用,垚坤公司借用被告的资质承揽钻井工程。庭审结束后,垚坤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张红伟到本院承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的“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并不是被告的公章。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原告支付保全费2620元,保全担保费12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物资购销框架协议、授权委托书、欠据、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资质借给垚坤公司进行承揽工程。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的“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是其单位的公章,借用被告资质的垚坤公司承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的“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不是被告单位的公章。现被告否认拖欠原告货款,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证据上的公章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或该公章在垚坤公司其他的经济活动中被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0元、保全费2620元、保全担保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另查明,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提出两份判决书,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7民终488号民事判决。证明濮原公司的公章在多起民事案件中被山东垚坤使用,可以证实濮原钻采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庭审中出示的一枚,因此被上诉人濮原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濮原公司自认其将资质借给山东垚坤公司使用从事经济活动,垚坤公司对外又以濮原公司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濮原公司印章。在实际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又向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合同的相对方是濮原公司。虽然濮原公司主张买卖合同上濮原公司的印章是假章,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7民终488号民事判决能够证明双方争议的濮原公司的公章在多起民事案件中被山东垚坤使用,据此根据《最高院九民会纪要》的精神,即使是假章,但垚坤公司以濮原公司的名义在多个民事活动中使用过此枚印章,此种情形下濮原公司再以印章虚假的理由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双方签订的《物资购销框架协议》为有效合同,故本案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仍应由濮原公司承担。但因濮原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及对方不再要求其继续供货,现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濮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货款,另合同约定甲方违约需向乙方赔偿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条款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物资购销框架协议》;

三、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乌审旗墨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钻井配件款331,148.00元,并支付违约金82,229.6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保全费2620元、保全担保费1260元由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0元,由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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