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梅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振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光玉,女,****年**月**日出生,彝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梅和与被执行人王振芳、王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振芳、王光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梅和欠款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梅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240元,共计1165元,由被告王振芳、王光玉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6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工商、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分别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有存款帐户,于2021年8月6日分别将上述帐户予以网络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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