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上馆镇韩曲村*号。
被告:代县上馆镇韩曲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代县上馆镇韩曲村人,该村村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代县上馆镇韩曲村人,该村村党支部委员。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某与被告代县上馆镇韩曲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代县上馆镇韩曲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顺延韩曲村西大咀2.3亩土地承包合同。事实和理由:1990年原告承包本村西大咀2.3亩复耕土地,以“上产”交粮纳税交付占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被告出台了有关确权方案为:“无合同上了产的100%确权”。现在被告推翻自己方案不履行该地延包合同,因此,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代县上馆镇韩曲村民委员会辩称:会议记录记载的村委会和党员代表会决定下的三大部分地不确权。不同意尹某顺延土地承包合同。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上了产”的土地承包登记表(韩曲村民委员会盖章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一个登记表)2013.7.30复印的。证实韩曲村民委员会确认西大咀地2.3亩,由尹某耕种。
2.农业税收缴手册。证实尹某为耕种的承包地交纳过税款。
3.2018.11.25关于确权问题研究决定会议记录。证实会议决定“上了产”无合同的100%确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0年代县上馆镇韩曲村民委员会将本村西大咀老果园地2.3亩分配给尹某复耕,以“上产”登记交粮纳税交付占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代县上馆镇韩曲村于2018年11月25日,召开了有代县上馆镇领导及部分村集体人员参加的会议,决定了有关确权方案,其中有:“无合同上了产的100%确权”。因代县上馆镇韩曲村民委员会未就西大咀2.3亩耕地与尹某订立延包合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该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和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是首先要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其次公布承包方案,然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最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原告占用西大咀2.3亩耕地,依据的是村委加盖印章的土地承包登记表,程序和实体要件均有瑕疵。另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尹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代县上馆镇韩曲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土地承包(顺延)合同,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其主张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建慧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