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长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滕起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沂市莒南县。
被申请人: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城南环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8296220K。
法定代表人:程纪凯,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长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滕起飞驾驶的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号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5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滕起飞驾驶的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号牌重型半挂车,扣押于日照市岚山区华日停车场,保全价值150000元。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郭长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