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买买提·巴克热,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张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陈开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买买提·巴克热与被执行人张兴平、陈开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兴平、陈开碧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3,008.59元(其中案款81,880.59元、执行费1,12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