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詹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告:方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告:团风中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张家塆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260393865。 法定代表人:方建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天启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岱山村圣诚阳光丽景第4号楼1单元8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35G20X。 法定代表人:胡换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峰,该公司监事。
审理经过
原告詹学明诉被告方建峰、团风中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启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詹学明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学明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学明撤回对被告武汉天启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