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县平林节能烧结砖厂,住所地:邯郸市魏县双庙乡马街东南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192566692T。 法定代表人:申平林,该公司法人。 被告:刘风军,男,****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成安县。
审理经过
魏县平林节能烧结砖厂与刘风军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魏县平林节能烧结砖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魏县平林节能烧结砖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魏县平林节能烧结砖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栗桂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