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智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何文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段智良与被告何文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7月27日向原告段智良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段智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段智良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智良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