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屏县三江镇。
法定代表人:秦江永,男,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重,男,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光妮,女,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加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执行人:龙安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系刘加平之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加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执行人:龙运金,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执行人:刘文友,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依据本院(2020)黔262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加平、龙安芳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刘加平、龙安芳偿还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79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687‰计算,从2017年12月18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0305‰计算;二、刘加平、龙安芳应偿还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9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338‰计算,从2017年12月18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507‰计算;三、刘加平、龙安芳应偿还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7月25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063‰计算,从2018年7月26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0945‰计算;四、刘文友、龙运金对刘加平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因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偿还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共计30万元及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偿还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7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34元,申请执行费646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11日至6月7日,本院分别七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名下有存款16434.57元,被执行人龙运金名下有存款7475.68元,被执行人刘文友名下有存款3335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共计57260.25元。刘文友、龙运金名下有车辆。
三、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在锦屏县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5月25日,本院委托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刘文友名下车牌号为贵A×××××车辆予以查封。
五、2021年5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龙运金名下车牌号为贵H×××××、贵H×××××车辆予以查封。
六、2021年6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2021年6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龙运金、刘文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八、2021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根据本院(2020)黔262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刘加平、龙安芳欠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7900元及利息;二.刘加平、龙安芳欠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三.刘加平、龙安芳应偿还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刘文友、龙运金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法院已扣划刘文友存款33350元,已扣划龙运金7475.68元,扣划刘加平、龙安芳16434.57元,合计57260.25元,用于偿还判决书第三项债务(30万元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46673.75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起,每月5日前,被执行人龙运金最低偿还借款本金700元,被执行人刘文友最低偿还借款本金800元;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从2021年8月起,每月5日前最低偿还借款本金1800元,在两年内将上述债务偿还完毕;3.根据本院(2020)黔262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刘加平、龙安芳欠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7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从2021年8月起,每月5日前最低偿还借款本金100元。根据本院(2020)黔262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刘加平、龙安芳欠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从2021年8月起,每月5日前最低偿还借款本金100元。在判决书确定的第三项义务借款偿还完毕后,刘加平应偿还(2020)黔262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具体每月还款金额另行与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协商;4.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出现任何一期逾期,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刘加平、龙安芳、龙运金、刘文友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履行的义务共计57260.25元(偿还借款本金53326.25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93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384573.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469.0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