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巧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曲溪街道曲埔路与福源路交界处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545T4876。 法定代表人:刘晓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吴巧文与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巧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巧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工资22000元及利息(利息请求自2020年4月20日起计至工资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巧文于2019年12月初与陶*祥、黄*妮等人均同时段入职于被告公司工作,原告担任被告公司“小组经理”的职务,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工资底薪3000元至3600元并附加业绩提成等奖励。原告自入职以来,一直均按照被告的要求认真履行其应尽的工作职责,但被告却未按双方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截至2020年4月2日,被告确认尚拖欠原告工资累计22000元,双方同时签订《协议书》并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付还上述拖欠的工资22000元。若被告逾期未能付清原告工资,原告可凭此《协议书》到法院起诉。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吴巧文向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服务、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巧文支付劳动报酬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22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和《预售团队聘用合同》为据,可予认定。被告在结算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还结欠原告的工资22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结欠的款项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尚欠原告吴巧文的工资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原告吴巧文已预交),由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吴巧文预交的受理费不向本院申请退费,由被告揭阳市猎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付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吴巧文。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倪令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张郡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