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傅潭路与昌意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17411012XR。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系该行职工。
被告:仇少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邓晓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仇静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仇建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仇瑞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少磊、邓晓婷、仇静敏、仇建仓、仇瑞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