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朔州西易易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寨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南路46号
被执行人: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北旺庄望景小区。身份证号:140602197108238511。
被执行人:罗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城区北旺庄望景小区。身份证号:140602197401240047。
被执行人:宋志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60219740404851X。联系电话:13363490185。
被执行人:王海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关于朔州西易易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金梅、宋志强、宋志明、王海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朔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共计397331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13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该案立案执行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于2015年1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志明、王海雁所有的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小康村望景苑小区5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冻结被执行人罗金梅、宋志强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市府西街房屋一套,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将上述两处房产以41.325万元、1183225元的价格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共计1596475元。
被执行人宋志强、宋志明、罗金梅、王海雁拒不履行(2015)朔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宋志强、宋志明、罗金梅、王海雁发布了限制高消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3768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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