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5610327743。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西坡街景都花园一号楼西第二间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宋惠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坤,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金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金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金福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金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陈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