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谷智威: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保全人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谷智威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小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