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村民,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住址:四川省蓬溪县新会镇林岩村3社*号)。
被告:西昌市那个年代歌城。经营场所:四川省西昌市风情园中路32号二楼。
负责人:巴登,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向仲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近勇与被告西昌市那个年代歌城、向仲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因原告所留电话(138821467392)错误,本院依法向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留地址以及原告的法定住址邮寄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均被退回,本院视为已送达。原告何近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何近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