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亚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张建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一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闫双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刘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亚兰、张建增、张一飞、闫双喜、刘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双喜名下登记有豫M×××××号五菱牌车辆一辆,查明被执行人张一飞名下登记有豫M×××××号东风标致牌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闫双喜名下的豫M×××××号五菱牌车辆一辆;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一飞名下的豫M×××××号东风标致牌车辆一辆;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