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西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波,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书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衡水市阜城县码头镇小孟村。
被告:孟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衡水市阜城县码头镇小孟村。
被告:何培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北省阜城县。
被告:景县光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景州镇东徐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201749664。
负责人:王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瑞。
被告:李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197XP。
负责人:高宏。
地址: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458830。
负责人:孟庆涛。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家烁。
审理经过
张西栓与宁书枝、孟凯、景县光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霖、何培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西栓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书枝、孟凯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西栓撤回对被告宁书枝、孟凯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