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汤祖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20000224331300Y。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汤祖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祖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期限为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汤祖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 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亚提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