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致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QUDL5R。

法定代表人:张苗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松松,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6988。

法定代表人:沈鑫,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致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9民初1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致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3079.51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李仕兵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XXXXXX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实际控制。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11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前述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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