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平,女,****年**月**日出生,住沙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小平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小平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小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小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小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