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宗超,系村民组长,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

被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住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10540057XM。

负责人刘宏杰,职务:行长。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第七村民小组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第七村民小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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