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某5,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某6,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