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南坪东街48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2888号绿地中心蓝海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田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得到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2元,由原审原告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3元,减半收取7001.5元,由原审原告新疆金石恒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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