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A1幢3单元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彪,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因安装原因造成的损失80000元,并承诺对安装产品进行售后服务。一审扣除以上费用。三、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家属造成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并对家属进行道歉。一审扣除以上费用。四、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份安装上诉人产品,地址万科西山5-1客户姜先生。因被上诉人雇佣工人不专业,造成产品损坏,未按客户要求施工,安装时间拖拉,工期严重滞后,并且拒绝对安装产品进行维护等原因,导致上诉人尾款80000元至今未能收回。上诉人多次电话通知,都未能对安装工作收尾。2020年6月份转款时,被上诉人承诺付款10000元就去万科西山5-1客户姜先生家收尾,转款后却不履行承诺,拒绝收尾工作。二、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份携妻子恶意到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家中催款,共同打伤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哺乳期妻子,逼迫上诉人70岁老母亲下跪,经派出所调解,被上诉人承担5000元医疗费,并给上诉人家属道歉。因被上诉人说比较困难,暂时没有钱,给上诉人写欠条一张,到约定还款日,又毁约说从安装费中扣除。截止目前,被上诉人未履行道歉承诺,也未提及扣除所欠医疗费用5000元一事。
被上诉人辩称
王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王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84000元及利息(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连盛美世家家居公司雇佣王建安装其销售产品,并于2019年11月23日给王建出具一份《欠条》,其内容为“截止2019年10月31日止,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共欠王建安装费94000元(玖万肆仟元整)。双方约定按银行利息支付费用,至还完欠款为止。2020年5月31日前还完欠款。”之后,大连盛美世家家居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微信转款方式支付10000元安装费,至今尚欠84000元安装费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公司雇佣王建安装其销售产品,就此应及时按其约定支付其劳务费,而是出具一份《欠条》。基于该《欠条》,大连盛美世家家居公司逾期支付部分劳务费,至今尚欠84000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其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王建要求支付劳务费84000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请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建劳务费84000元,并自2020年6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于2020年7月9日给付被上诉人劳务费65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就欠付劳务费事宜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现被上诉人持该《欠条》向上诉人主张给付劳务费于法有据,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务行为致其产生了相应损失,其可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一审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同时,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致其亲属受伤的赔偿款项问题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处理。鉴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认可《欠条》出具后上诉人给付650元的事实,该款项应在欠付劳务费数额中予以扣除,据此,上诉人尚欠的劳务费应为83350元(84000元-65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变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王建劳务费83350元,并自2020年6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上诉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王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被上诉人王建预交,由上诉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被上诉人王建预交的50元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上诉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被上诉人王建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大连盛美世家家居有限公司预交的5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