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镇市佳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南关社区大市场正大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久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绪,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佳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镇市佳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绪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镇市佳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詹秀峰 人民陪审员 贾桂芳 人民陪审员 于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郝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