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八里河社区五岔路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殷芹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兖矿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赵楼镇赵楼煤矿。
法定代表人:姚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充矿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