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清友,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徐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清友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清友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清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清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4元,减半收取4602元,由上诉人胡清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晓威 审 判 员 谭松平 审 判 员 王建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 露 书 记 员 翟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