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涂怀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
被告:潘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涂怀金与被告潘力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怀金、被告潘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潘力伟将南京市浦口区XX路XX号XX城第X街区X幢XX室门面房出售给原告,房屋面积102.15平方米,总价73万元,该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有约定,双方还约定2010年5月2日前将该房屋过户。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70万元,尚有3万元没有支付,被告收到款项后迟迟没有过户,现房屋已交付,因房屋价格上涨要求增加房款,否则不予过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所售门面房过户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由于房屋增值和物价上涨我要求最少增加购房款100000元才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协议约定:甲方出售浦口区XX路X号XX城第X街区XX幢XX室的房屋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2.1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人民币730000元整;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0元整;甲乙双方约定于2010年5月2日甲方将房屋交与乙方,乙方支付甲方购房款人民币600000元整;甲方应于2010年7月20日前配合乙方办理此房产权过户手续,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尾款人民币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人民币700000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上述事实,有《购房协议》、收条、房产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被告应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的诉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
二、被告潘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涂怀金办理南京市浦口区XX路X号XX城第X街区XX幢XX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涂怀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潘力伟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3000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潘力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