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17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0422257X。
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李火军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火军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41,389,958.3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火军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火军有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前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2021年3月31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火军持有的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长城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2322万元。2021年7月28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火军所有的不动产:一、坐落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乐城国用(2014)第202104号201406240225;二、坐落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乐城国用(2014)第202103号201406240202;三、坐落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乐城国用(2007)第81263号乐山市私房字第95558号。由于本案对上述股权系轮候冻结,对不动产系轮候查封,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购买投资性保险的信息,并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火军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但因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支持扣划李火军的住房公积金。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告知了本案执行的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被执行人李火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火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