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孝感市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84474123C。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孝感市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孝感市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孝感市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2元,由原告孝感市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