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5850484F,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国际科技园8-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婵,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小路,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云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姑苏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视公司”)与被告王云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传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婵、施小路,被告王云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传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分期支付被告双方已确认的项目奖金共计24846元;2、原告不支付未经双方认可的项目奖金3783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要求支付《待发薪资确认协议》中的第2条第(2)项中应发奖金22646元、第3条第(3)项奖金600元、第3条第(5)项奖金1600元,共计24846元,原告对该金额表示确认,原告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希望协商并约定分期支付计划。关于《待发薪资确认协议》第3条第(1)项、第(2)项,被告要求支付《锻刀之绝地重生》项目奖金37830元(即34500+3330),原告不予认可,原因如下:首先,第3条第(1)项的工作量,几乎全是被告在修改原来由本人应该负责而制作错误的内容,修改是对前期工作失误的弥补,不应计算奖金。其次,按照影视行业惯例,制作过程中的修改,不会再增加外包费用,除非是因剧本调整幅度大而造成大量的剪辑修改,外包公司可以要求追加费用,《锻刀之绝地重生》并不存在剧本大量修改的情形。原告作为影视行业,也是遵守行业运作惯例,只有符合播出要求的成果才能计算奖金,制作过程中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复修改不计算奖金。再次,关于被告的剪辑能力,《锻刀之绝地重生》制片人曾辉多次给公司总经理王欣反馈,简单的字幕错误百出,造成后面一次次修改,后期制作进度一拖再拖,原告能力确实不足。第3项第(2)项央视版《锻刀之绝地重生》,是因为被告能力不足,而央视版对公司又至关重要,所以才安排经验丰富的高级剪辑师张浩然接手,被告在其中的工作只是交接,不应计算工作量。仲裁对原告后续补充的有力证据并未使用且未说明未采用原因,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云帆答辩称:认可仲裁裁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0年7月入职原告,从事高级剪辑师工作,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双方确认被告的工资为底薪加项目提成,提成按项目案值分类计算,小案值按照项目金额3%计算提成,被告表示千万级体量项目按照300元/天的标准计算,而原告认为只有出差才按照300元/天标准支付。 2019年8月1日,双方就离职待发薪资结算事宜签订《待发薪资确认协议》,其中约定“…2、(2)甲方(原告)在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未发奖金22646元;3、乙方(被告)参与制作的以下项目还未全部完成/未审片结束,其制作部分涉及的奖金需等项目完成后结算:(1)2018年11月19日-2019年6月2日期间,乙方全权负责电视剧《锻刀之绝地重生》后期统筹…(2)2019年6月2日-2019年7月31日协助张浩然修改央视版《锻刀之绝地重生》…(3)2018年5月份《锻刀之绝地重生》片头、片尾剪辑。(4)2019年1月完成宁波非遗项目7分钟片长剪辑。(5)2019年4月5日-8日出差北京制作《锻刀之英雄无悔》42集卫视送审版,于4月13日送审安徽广电。第(1)(2)条涉及的工作细节乙方提交至人事处。…”双方认可协议第2条第(2)项未发金额22646元、第3条第(3)项奖金600元、第3条第(5)项奖金1600元。 双方对协议第3条第(1)、(2)项的奖金计发各执一词。原告主张协议第3条第(1)-(2)项奖金为其2018年11月19日-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统筹工作的奖金,2019年6月2日前统筹工作系其独立完成,奖金应按照出勤天数×300元/天计算所得。6月2日后,其与原告其他员工及制片人共同参与统筹,被告的工作量为30%,应按照出勤天数×300元/日×30%的标准发放奖金。被告提供聊天记录、原告盖章的此前奖金明细,以证实其工作不存在问题,此前的奖金是按照300元一天的标准发放。 另查明:王云帆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裁决传视公司支付王云帆奖金62676元。传视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待发薪资确认协议、聊天记录、奖金明细、苏劳人仲案字[2020]第263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双方确认的待发薪资确认协议中第2条第(2)项应发奖金22646元、第3条第(3)项奖金600元、第3条第(5)项奖金1600元,共计24846元,原告不持异议且确认未支付,故本院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奖金24846元,就原告主张的分期支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待发薪资确认协议中第3条第(1)、(2)项的奖金。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3条第(1)、(2)项明确被告在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间全权负责电视剧《锻刀之绝地重生》后期统筹以及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协助张浩然修改央视版《锻刀之绝地重生》,与张浩然、制片人共同审片并做央视版复审修改意见报告,统筹音频、视频进行剧情画面修改,其中已明确被告的具体工作情况,协议中仅约定待项目完成后结算,而目前上述项目已完成,已具备结算条件;其次,就原告提及的修改系被告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工作、被告的剪辑能力问题,双方签订薪资确认协议时,被告的上述工作内容已完成,但原告在该协议中并未提及上述问题;再次,就奖金的结算情况,原告虽对被告陈述的千万体量项目结算标准不予认可,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对奖金结算存在明确约定,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被告提供的原告盖章此前项目加奖金结算标准中均存在300元日薪结算的情况,故本院采信被告的意见。被告主张的奖金37830元(34500+3330),符合双方约定的待发薪资协议中的工作情况及原告此前发放被告奖金的标准,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奖金62676元(24846+37830)。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云帆奖金62676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王云帆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施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