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文月图书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于金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文月图书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