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马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姜薇薇(系被告马国臣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臣、姜薇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马国臣和姜薇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39854.74元(以19292.7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20562.0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姜薇薇、马国臣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国臣、姜薇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1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马国臣、姜薇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将马国臣耕地地力补贴账户冻结,查封马国臣名下一处坐落于青背二道沟村一处平房。因现被执行人马国臣、姜薇薇可供执行财产不足额,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马国臣有耕地地力补贴,执行周期较长,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281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