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新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申请人:王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申请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系被申请人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新建与被申请人王冰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日,申请人王新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新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