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阳市鑫鑫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永全。 委托代理人田**、李晗玉,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全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胜,公司实际经营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鑫鑫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全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鑫鑫家俱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阳市鑫鑫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信阳市鑫鑫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