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带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徐小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陈带兴与徐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502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了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5日还款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的事实,并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5月1日前还清余款予申请执行人,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的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502执2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