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环东路农贸市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370957102XW。法定代表人:明道江,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胜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
被执行人姜梦云,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胜云、姜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吴胜云偿还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0845.5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7日,以后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姜梦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吴胜云、姜梦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吴胜云、姜梦云银行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胜云、姜梦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2831.56元(含利息20845.56,受理费1036元、执行费950元)的冻结、扣划,或解除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