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望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赟,湘潭市雨湖区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杨望春与被告陈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望春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望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望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望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毛   婷 代理书记员 毛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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