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望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赟,湘潭市雨湖区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杨望春与被告陈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望春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望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望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望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毛 婷 代理书记员 毛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