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871760531R,住湛河区中兴路; 被执行人:关彩丽,女性,****年**月**日出生,410402196707150167,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海之源电气有限公司,78343589-4,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海广龙,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11196609140535,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91410411586033319E,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 被执行人:李国锋,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11197205091516,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张振龙,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02196312151034,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8)豫0411民初2490号判决,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关彩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彩丽一、平顶山市海之源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11.810305万元【罚息(含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之后罚息(含复利)按年利率8.1562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计息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东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海广龙、关彩丽、李国峰、张振龙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海之源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关彩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中支行的账户62×××50_156_1存款1563.26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宇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