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丰浪:
被执行人罗永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丰浪与被执行人罗永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0423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支付抚养费2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结案处理,现通知如下: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履行,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院(2021)黔0423执237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1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