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区健乐地板天地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经营者:杨健乐。
被告:章仁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区健乐地板天地经营部与被告章仁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山区健乐地板天地经营部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区健乐地板天地经营部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区健乐地板天地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原告黄山区健乐地板天地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