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方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王玉明申请执行方长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3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依法裁定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94.53元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644.53元,尚有劳务费20355.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80元未执行到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状况,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黄郁葱 审判员 聂宏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