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永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何永清罚金一案,根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05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永清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控被执行人何永清财产,因被执行人为低保户,无力支付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5执1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