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被告陆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凤华,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陆某3,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陆某4,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陆某1与被告陆某2、陆某3、陆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陆某1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