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铁,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市。杨智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嫩江市。

被执行人:李学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现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张福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杨智民与被执行人李学志、张福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黑1121执154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学志、张福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惠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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