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陆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松林罚金一案中,罚金27万元,已主动交纳了7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陆松林在本院另案桃源县滕琼茶业中有33万的债权,已被本院控制,其个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案执行期限已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被告人陆松林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曾 平

审判员 田志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佘中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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