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大垅村。
法定代表人:顾金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水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书城路170号鸿城家园6号楼兴创意孵化器1303号。
法定代表人:吴泽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水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鄂07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湖北水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557.00元或等额财产。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湖北水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557.00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