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黄庆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霍存鹏诉被告黄庆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霍存鹏于2021年7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霍存鹏在立案时递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其中案涉欠条两张,欠条内容显示:“今欠霍新龙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黄庆学;2014.2.21”、“经欠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2018.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霍存鹏递交的诉讼材料来看,霍存鹏与黄庆学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霍存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75元,退返给原告霍存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